辦理結婚登記受理條件:
(一)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婚姻法第六條)
(二)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五條)
(三)男女雙方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婚姻法第十條)
(四)男女雙方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婚姻法第十條)
(五)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婚姻法第八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